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三)國際觀光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