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之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且須具有實質科學證據,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係採雙軌制:(一) 第一軌:個案審查業者向衛福部申請並提出產品的製程管理、實驗或是科學驗證資料,經過審查評估該項產品的安全性無虞並有科學功效,通過後可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但是只能宣稱科學驗證結果的保健功效。第一軌的產品標示為包含1個英文字母A及5個阿拉伯數字(如下圖一) (二) 第二軌:規格標準審查當產品成份符合健康食品的規格標準,並經過學理驗證確定有保健功效就不須做評估試驗,書面審查通過就能宣稱保健功效,目前公告的只有魚油與紅麴兩項。第二軌的產品標示多了一個「規」字,不含英文字母,有6碼數字。(如下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