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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2026/03/01

本案代為標售之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由本府囑託登記為國有,爰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規定公告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