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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_廉政宣導_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

2025/09/04

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特別費案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孫縣長並無實際因公支出,卻屢次讓秘書製作及登載不實聚餐或消費內容之憑證以進行核銷,共詐領新臺幣12萬餘元。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及第 12 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 211、213、214及216 條等規定: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相關規定: 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特別費報支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 1.婚喪喜慶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餐敘 3.外部機關、民間團體之招待、饋(捐)贈、慰問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壹篇、各項支出標準及其規定二、業務費(十一)特別費規定 預算法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公務員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