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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3
如甫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應何時辦理申報?
檢修制度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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